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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申报2025年度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09    作者:     来源:     点击:

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推出更多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作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将共同面向省内登记注册的艺术创作(演出)团体,征集2025年度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要求

资助彰显陕西文化魅力,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可望打造成为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的舞台艺术作品。2025年重点资助:坚定文化自信、把握时代脉搏、聆听时代声音,自觉承担起记录新时代、书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的使命,用心用情用功展示新时代新征程恢弘气象的重大现实题材创作;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和延安精神,围绕党领导下的革命史、建设史中具标志性、代表性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开展选题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创作;聚焦普通群众生产生活,坚持以现实主义精神和浪漫主义情怀关照现实生活,讲好百姓故事的现实题材创作;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把艺术创造力和中华文化价值融合起来,把中华美学精神和当代审美追求结合起来的创作;围绕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等重要时间节点所创作的重点剧(节)目;围绕“一带一路”倡议、乡村振兴、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战略进行选题的创作。

二、资助类型和资助范围

(一)资助类型:已经完成项目策划创作等前期工作,且在2024年10月21日前未安排首演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

(二)资助范围: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歌舞剧)、儿童剧、杂技剧、木偶剧、皮影戏、小剧场戏剧(含小剧场戏曲)、交响乐、民族管弦乐、曲艺(长篇、中篇)和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

三、资助额度

(一)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申报项目门类、规模、成本预算,同时参考申报主体资金投入情况,核定资助额度。

(二)资助额度:戏曲、话剧项目不超过120万元;歌剧、舞剧、音乐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儿童剧项目不超过60万元;杂技剧项目不超过150万元;木偶剧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皮影戏项目不超过30万元;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项目不超过60万元;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项目不超过50万元;小剧场戏剧项目不超过40万元。省级艺术创作资助为配套资助,资助总额度不超过项目预算和决算的50%。

四、资助方式

对已立项资助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先期拨付资助总额的50%,作为创作生产的启动经费(其中主要包括剧本、音乐、编导、舞美设计等主创费用);经首演验收合格,二次拨付资助总额的30%(首演验收中如发现项目规模、项目内容、主创及演出人员等与申报表中有较大变化,省文化和旅游厅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资助金额重新进行评定);在完成规定的10场低票价剧场演出场次后,经结项验收合格,再拨付剩余20%资助资金。总资助经费不超过项目决算的50%。

五、申报时间和条件

(一)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10月17日上午10点。

(二)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2022年10月21日前在有关行政机关登记、注册(机关法人不在申报范围内);

2.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3.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4.申报主体应具有稳定的创作演出团队。

(三)已获得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级艺术创作立项资助的项目,在该项目未通过结项验收前,项目主体不能再次申报相同资助门类的项目。

六、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表”,遵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由各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并统一汇总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厅属艺术单位、省直部门所属文艺院团、省属企业和高校直接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

(二)符合相关规定的申报项目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仅供项目评审使用,且不退还,请各申报主体自留底稿。

七、申报材料

(一)《陕西省2025年度舞台艺术创作项目申报表》;

(二)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

(三)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六)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读意见;省直部门所属文艺院团、省属企业和高校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读意见。

(七)申报项目的剧本或剧目为改编、移植作品,须提交作品原著和作品的改编权、移植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

(八)申报项目如有外请主创人员,须提交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复印件;

(九)已经完成的剧本及导演阐述,舞美设计图或草图(包括灯光设计、人物造型设计、服装设计),音乐小样及其乐谱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申报舞剧资助项目的,还须提交部分舞蹈编排视频;申报杂技剧资助项目的,还须提交部分节目编排视频;申报交响乐和民族管弦乐资助项目的,还须提交艺术构思、完整或部分音乐小样等文字、音像资料。

八、申报材料格式

1.文字申报材料要统一用A4纸型双面印制,装订成册,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尺幅应为8寸至10寸,夹在文字材料内,不要装订在一起。

2.图片和音频、视频等申报材料要统一制作成电子文件,存放在U盘中一并报送,图片文件的格式为jpg或PNG,音频文件的格式应为WAV或MP3,视频文件的格式应为MOV、AVI、FLV或MP4。

3.以上所有纸质项目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11份。电子文件存放在1个U盘中一并报送至教学科研部(行政楼313办公室),U盘外请粘贴项目名称。

九、有关要求

(一)申报项目立项后,省文化和旅游厅将与申报主体签订《陕西省艺术创作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协议书》。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原则上不可延期。逾期按相关办法做终止处理。

(三)申报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四)申报主体如有以下情形的,省文化和旅游厅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主创与演出人员、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协议书》的约定条款存在重大差异;

3.申报主体存在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协议书》等行为;

4.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五)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在首演验收前,未经省文化和旅游厅书面同意,实施主体不得自行安排资助项目作品的演出、出版或出售资助项目的作品。

(六)资助项目在演出、宣传、出版,以及参加展演、会演和重大节庆活动时,应在相关场所和材料显著位置标注“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陕西省财政厅艺术创作资助项目”字样。

(七)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八)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联系人:吕益玲

联系电话:86654207

邮箱:497894871@qq.com



教学科研部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