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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试行)》《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结合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科学技术协会实际,制定《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院科协”)是学院党政联席会领导下的全院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党政联席会和行政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学院教育和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院科协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二条院科协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新时代担负起团结引导科技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围绕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合作,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把学院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服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院科协坚持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弘扬科学家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引导科技工作者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学院广大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把院科协办成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五条培育青年科技人才,打造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后备队伍,建立学院科技人才库,推荐、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促进人才培养。

第六条组织开展跨学院、跨学科、跨领域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和学科交叉融合。

第七条依托学院科技教育资源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提高学院师生及社会公众科学素质。

第八条积极参与学院智库建设,组织专家学者参与社会服务,承接科技咨询、成果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健全科研诚信制度规范,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优化学术环境,培育科学文化,引导学院广大科技工作者遵守学术规范,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强化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

第十条推进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产学研结合,指导师生科技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鼓励引导师生崇尚科学,不断增强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一条加强与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促进学院科技和教育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二条联系服务挂靠在学院的学会办事机构,引导支持学院科技工作者加入各级学会。

第十三条加强对科协工作特点及规律的研究,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创新工作方式,拓宽工作领域,丰富工作内涵,提高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接受上级科协的工作指导,配合完成上级科协开展和布置的相关活动与工作,增强院科协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服务功能。

第三章会员

第十五条院科协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承认并遵守本《实施细则》,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和科研管理人员,经院科协批准后成为院科协个人会员。在学院工作的各级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个人会员,经院科协审核后成为院科协个人会员。

挂靠在学院的各级各类科技学术团体的办事机构和院内成立的各系科学技术协会是院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院科协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院科协举办的各项活动和取得有关资料;

(四)自愿加入和退出院科协;

(五)向院科协提出给予从事科技学术活动的必要支持与帮助;

(六)在正当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损害时,请求院科协帮助申诉申诉并遵照国家法律给予保护。

第十八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实施细则》,执行院科协决议和决定;

(二)关心、支持院科协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院科协活动,完成院科协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举办和参加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四)积极支持院科协组织的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各项科技活动。

第十九条会员提出退会申请,经院科协确认,可退出院科协;会员退出所属学术团体的,也自然退出院科协。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院科协的会员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院科协的领导机构。代表大会的代表,主要是由校内有关单位及各团体会员推选产生,部分会员可由有关单位协商推荐产生。

第二十一条院科协的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由院科协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实施细则》;

(三)审议和批准院科协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新一届院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院科协委员会领导院科协的工作。院科协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院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院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处理重大事项;

(三)制订、完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四)决定院科协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院科协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开展日常工作,办公室挂靠在院科技服务中心。

第二十四条院科协委员在任期内因岗位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经委员会决定变更或增补。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五条院科协经费来源:

(一)学院行政拨款;

(二)科技咨询费和服务收入;

(三)个人、团体的捐赠与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科协有关规定相矛盾,则按上级科协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院科协。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经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